二、域名系统管理体制和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一) 域名系统的管理体制
众所周知,域名系统诞生在美国,并自建立之日起就长期处于美国人控制之下。随着互联网在商业化方面的快速发展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面普及,要求改革域名管理系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1996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开始了对域名系统改革的研究和讨论。域名管理体制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革[21]。
在这第一阶段的变革中,美国通信与信息管理局做出了重大贡献。它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授权成立美国新的域名系统管理组织——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以下简称“ICANN”)[1]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ICANN将在保证国际参与的前提下,负责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以保证网络的通信畅通,对IP地址资源以及域名系统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监督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的运行。[22]ICANN虽然是一家在美国境内成立的民间非盈利公司,但其一直在试图改革自身结构,增加国际性色彩,不懈的致力于让所有与域名系统相关的各方(包括各级政府、服务商、技术组织和用户)都有适当的渠道参与到ICANN的决策过程中。[23]ICANN自成立以来,确实贡献良多。首先,它打破了域名注册服务的垄断,允许多家公司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次,它不断推动增加通用顶级域名,使之逐步呈现多样性;再次,充分考虑非英语语言国家互联网用户对非英文域名的需求,提出了增设非英文顶级域名的建议,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非英语国家的响应和支持。
第二个方面:美国国家通信与信息管理局在其“域名白皮书”[24]中建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以下简称“WIPO”)出面组织磋商关于域名系统的改革,对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25]WIPO于1999年在收集整理来自近百个国家的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的建议和评论之后,公布了“WIPO最终报告”[26]。这个报告虽然仅仅是一个研究报告,但是其提出的观点和建议确实指导了整个域名系统的改革,直接促使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WIPO最终报告”对改革域名系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i)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
ii) 在受多国法律管辖的网络空间建立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iii) 在网络环境下给予驰名及知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经过这一次变革,互联网形成了现有的域名系统管理体制:
* 美国通信与信息管理局授权成立ICANN;
* ICANN负责通用顶级域名的管理;
* 各国负责管理国家顶级域名及本国语言顶级域名;
* ICANN授权多家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网络方案公司,美国在线等;
* ICANN授权多家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包括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处理域名争议;
* 同时,各国可以在各自的域名管理范围内建立本国的域名管理体制,授权相关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以及建立相应机构来解决围绕其所管理的域名产生的争议等。
在中国,信息产业部在上述全球化的域名管理体制下,也建立了我国自己的域名管理体制:
* 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授权中国科学院成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
* CNNIC负责管理.cn顶级域名及中文顶级域名
* CNNIC可授权多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CNNIC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域名争议。
由此可见,中国的域名管理体制结构与全球性域名管理体制是基本一致的。
(二) 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简单的说,域名的设计是为了给IP地址起个名字从而方便网民浏览,显然一个名字比一大串数字好记得多。然而,网络先驱们不是法律专家,更不是知识产权律师,没想到这种纯粹技术性的安排居然会使域名发展成为重要的商业性的标志,更不会想到域名系统会与原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强烈的冲突。保护商标、商号、非营利组织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地理名称、个人名称等的法律制度,由于在域名系统出现之前早已存在,也未能对与域名系统相关的法律问题加以考虑。“这种冲突是由于域名系统与法律制度相互都没有顾及对方的存在造成的。”[27]因此,要解决域名纠纷,域名管理体制和传统法律制度需要共同努力。
与域名发生争议的对象是多样的,可以是其它域名,可以是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业标识,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地理名称等等。因此域名纠纷的范围可以覆盖到民事权利纠纷的各种类型。正如“WIPO最终报告”所言,域名不能被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同样也不能否认其民事权益的属性。[28]由于与域名相关纠纷的复杂性,在国际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WIPO,也未能对所有这些纠纷都给予全面的研究,并对解决之道提出建议。但是在与域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WIPO利用自身的优势确实给予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这些建议不仅被象ICANN这样的域名管理机构所广泛采纳,同时也影响着各个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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